《關于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意見》
2008-12-25
一、進一步落實房地產轉讓優惠稅收政策
從營業稅、個人所得稅以及契稅方面進行調整,大幅度降低交易轉讓環節稅收標準,降低居民購房負擔,力度是前所未有的,積極滿足廣大市民住房消費尤其是普通住房的消費。
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(含2年)轉讓的,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,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。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(含2年)轉讓的,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;個人所得稅的最高40%將通過補貼的方式返還給個人。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,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。
對個人轉讓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,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根據地方分成部分給予補貼。
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。
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。
契稅稅率由4%調整為3%。其中: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繳納契稅3%,政府給予房款總額1%補貼;個人購買90—144平方米(含144平方米)普通住房繳納契稅1%,政府給予房款總額0.5%補貼;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下(含90平方米)普通住房繳納契稅1%,政府給予房款總額1%補貼。
二、調整土地出讓金繳納、開竣工時限
對已經出讓的土地,因未能及時拆遷交地,導致受讓方未按期付款的,在各拆遷主體報市政府同意后,可根據拆遷實施進度,重新調整付款和交地期限。
在《市政府辦公廳印發〈關于保持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〉的通知》(寧政辦發[2008]106號)下發前,已出讓的房地產開發用地,因受讓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,在受讓方提出延期付款申請后,市政府授權市國土局根據實際情況批準延期,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,同時在批準延期期間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;超出批準延期期限的,仍按原出讓合同約定標準收取違約金。特殊情況仍需延長期限的,需報市政府批準。
此外,付款、交地時間批準延期的,開、竣工實現相應順延。
三、鼓勵根據市場需求調整規劃設計
對于《市政府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實施意見》(寧政發(2006)182號)中關于住房套型比例控制的要求,由原來的“嚴格控制”調整為“鼓勵提倡”。今后新出讓項目的規劃設計要點按此要求辦理。
對已出讓項目的規劃設計要點中有套型比例要求的,在規劃部門審批規劃方案時,不作剛性控制,可以酌情放寬住房套型比例。
四、明確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緩繳的程序和時限
凡經市政府同意緩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,可分兩期繳納配套費,即正常繳納1/2,緩繳1/2。最長緩繳期限延長至第一次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。
五、加強涉房不穩定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
市、區(縣)兩級政府應進一步落實分級負責、條塊結合、屬地管理的應急處置機制,全面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涉房不穩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。
注:本《意見》暫執行1年,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,暫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。另外,為銜接我市原有政策規定,106號文件執行時間也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。